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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

1999-04-1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案的一审判决成了近期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。事故主要责任人林世元一审被依法判处死刑,其他主要责任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。

有媒体认为,虹桥垮塌案使我们看到了“追究”的威力。一些触犯刑法、违纪、违规的人之所以逍遥法外,就是因为没有人去追究。有人提议建立“追究法”。

还有些媒体认为,“虹桥案”的公开审理和依法一审判决,也反映了某些法律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。例如,有人问,在綦江虹桥案这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大案中,除了林世元被判死刑外,其余那些直接制造綦江惨剧的黑包工头、伪劣建材的供应商仅仅判了10年甚至不到10年徒刑,是不是太轻了?有媒体提出,如果林世元受贿不足10万元,又会怎样?目前我国对受贿罪没有单独的刑罚规定,是比照贪污罪来处罚的。而按照贪污罪处罚规定,死刑以10万元为界。早就有法律专家主张,受贿罪应当独立确定量刑标准,而不应比照贪污罪量刑。受贿的人常常要为行贿的人牟取非法利益,由此给社会造成受贿财产以外的、更大的财产甚至生命损害。所以,受贿罪的处罚,一方面应看受贿数额,另一方面还要看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有多大,综合量刑。否则,如果林世元受贿不足10万元,其受贿罪顶多判刑10年,很难罚当其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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